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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2018年03月23日
一、事项名称: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二、设定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18号令、财政部20号令、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四、办理材料: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规定格式及要求)。如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还须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五、办理流程: (一)、财政部门收到供应商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应当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四)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五)财政部门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六)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未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办理地点:5365.com政府采购处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八、联系电话:0311-86688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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